为加强对中小学校工作领导,及时处置中小学校工作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不足,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,特制定挂牌学校责任追究制度。
督导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,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由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,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。
1.没有给责任督学设立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;
2.拒绝、阻挠责任区督学依法实施督导,不积极支持、配合督学工作;
3.不接受责任督学依法依规的监督指导;
4.未按督学要求提供应该提供的资料;
5.隐瞒实情,弄虚作假,欺骗责任督学;
6.对督学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;
7.对督学反映的投诉,学校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;
8.有其他严重妨碍责任督学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。